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我司開辦期剛剛結束.
一、我們理解:原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是要一次性攤銷,而稅法可以分成兩種方式:1,一次性攤銷,2,在不少于3年內分次平均攤銷.我們的理解對嗎?
二、另外,如果我們在賬務處理上采用一次攤銷,而在稅法上采用分次攤銷,只需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上一次性稅前調整就可以了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一、理解正確。
二、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
九、關于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