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縣屬國有企業,主營煤炭開采及銷售。2011年度實現銷售收入6億元,凈利潤5000萬元,截止2011年底我公司短期借款余額10億元,借款合同標明的借款用途全部為一年以內的流動資金借款。我公司2011年度購買煤田探礦權共支付資金5億元,所購探礦權已單獨成立獨立核算的有限責任公司,我公司100%控股該公司,現該公司已進入建設階段,我公司又以借款形式支付該公司資金3億元用于礦井建設。
請問:1、我公司借款利息能否全部計入我公司當期財務費用?
2、我公司借款利息如果部分計入投資成本,應如何劃分計算?
以上答復,請專家提供相關稅法依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沒有與利息相關的收入,利息支出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可以計入財務費用,但年末需要納稅調整。
2、如果是為投資發生的,應當全部計入投資成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七條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用以后年度的借款償還以前年度的投資款,以后年度的借款利息按上述規定也應資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