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國稅發2004年64號文中規定“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現在我有筆業務,出口日期是2011年10月22日,我于2012年2月13日進行了退免稅申報。但是稅務部門就我這筆業務出現了爭議,一方說自出口之日起90日內,應在2012年1月19日前申報,另一方說申報期限就是出口日期+90日,即2012年2月15日前申報.請我幫我判斷一下這筆業務的最后申報期限,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是以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日期+90,每月15日前申報,應該是2012年2月15日前申報。
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