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我公司將部份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轉出,固定資產經評估后減值,賬務處理時記入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請問這部分評估減值的固定資產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是否需要做資產損失報批到稅務部門;無形資產評估后增值,賬務處理時記入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請問無形資產評估增值后是否需要做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固定資產經評估后減值的損失需要經稅務機關備案審核后才能稅前扣除;無形資產評估增值不需要做賬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1年第25號
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資產的評估增值不能調整資產的價值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不應該的,公司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不確認所得,不征收所得稅,但資產的計稅基礎仍以歷史成本價為原價,因評估增值多提折舊、多攤銷的費用、多轉成本不得在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整處理。處理方法有兩種,一種是據實調整;一種是綜合調整法,即按不超過10年期限平均調整所得。
請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