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山西省政府2011年要求煤炭企業對全省低收入戶捐增煤炭,文件規定,煤炭企業所捐煤炭不計收入沖減成本,煤炭企業應該不應該繳納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需視同銷售交增值稅。
增值稅條例細則第四條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