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該問題是接140071問題中涉及特許使用的續問。
請問特許使用費按10%繳納所得稅是僅指后期銷售提成部分繳納所得稅嗎,但前期的境外開發費還需不需要按特許使用繳納所得稅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請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507號
六、下列款項或報酬不應是特許權使用費,應為勞務活動所得:
(一)單純貨物貿易項下作為售后服務的報酬;
(二)產品保證期內賣方為買方提供服務所取得的報酬;
(三)專門從事工程、管理、咨詢等專業服務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相關服務所取得的款項;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類似報酬。
上述勞務所得通常適用稅收協定營業利潤條款的規定,但個別稅收協定對此另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中英稅收協定專門列有技術費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