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商業零售企業銷售珠寶玉石是否要征收消費稅?根據哪個文件?謝謝解答!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關于金銀首飾征收消費稅的若干規定
根據財稅字(1994)095號文件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金銀首飾消費稅由生產銷售環節征收改為零售環節征收。
一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銷金銀首飾,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金銀首飾的零售業務是指:將金銀首飾銷售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從事金銀首飾生產、加工、批發、零售單位(以下簡稱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業務。
下列行為視同零售業務:
1為經營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加工金銀首飾。加工包括帶料加工、翻新改制、以舊換新等業務,但不包括修理、清洗業務。
2經營單位將金銀首飾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3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經營金銀首飾批發業務的單位將金銀首飾銷售給經營單位。
二改為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
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從2003年5月1日起,鉑金首飾消費稅改為零售環節征稅。
不屬于上述范圍的應征消費稅的首飾,如鍍金(銀)、包金(銀)首飾,以及鍍金、鍍銀的鑲嵌首飾(簡稱非金銀首飾),仍在生產環節征收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