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母公司將建好的碼頭(土建)及碼頭用設備(機器設備)轉給全資子公司,想通過債務重組方式轉給全資子公司需要交那些稅及交稅的依據?
如果我母公司正處于改制重組期,此資產轉移是否存在免予納稅行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分解為銷售不動產、銷售機器設備及償還債務兩項業務進行會計、稅務處理。銷售不動產涉及營業稅,出售機器設備涉及增值稅。其中:
出售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
1)、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4%)×2% 繳納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4)、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的,應納稅額填列在增值稅申報表第21行、減征額填列在23行。
2、債務重組的企業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9號
一、(二)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
四、(二)企業債務重組,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2.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
3.債務人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4.債務人的相關所得稅納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六、(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3、有關改制重組可參考以下文件:
(1)、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51號
(2)、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
(3)、土地增值稅:財稅(1995)48號
(4)、契稅:財稅(2008)175號
(5)、印花稅:財稅(2003)183號
(6)企業所得稅:財稅(2009)5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