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購買個人在某企業的部分股權,后其入獄我單位代其償還債務,經法院裁決其用在某企業的剩余股權償還我單位,此種情況下我單位是否還有代扣個稅義務?某企業是否有代扣義務?如果未執行,這種情況下如何罰款?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視同他轉讓股權,如果有轉讓所得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如果沒有轉讓所得,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所得為償還債務的金額-原投資成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 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九)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第二十二條 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計算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5號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