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再次感謝專家的解答﹐我們當地稅務分局認為須按美金增加額計算代扣企業所得稅10%。雖然人民幣4926萬元-人民幣4502萬元為負數﹐但現購匯美金711萬美元-原投入600萬美元增加了111萬美元﹐須代扣香港公司11.1萬美元的企業所得稅﹐方可將剩余可分配資產699.9萬美元匯至香港公司。請問稅務機關如此計算是否合法合規﹖其依據是否充分﹖希望能得到專家的再次確認﹐如蒙惠助﹐不勝感激﹗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在中國境內應當將美元折算為人民幣計算,不用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第五十六條 依照本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以人民幣計算。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并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