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在上市重組過程中,我公司將所屬分、子公司的資產評估后,投資到我公司出資組建的一家新公司。其中:
1、分公司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打包進行評估后評估增值,我單位將該評估增值的部分記入營業外收入/處置非流動資產利得,按照:《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下列資產損失,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如果轉讓價格不公允,則以專項申報方式向稅務機關申請扣除。公司對于該批資產有資產評估報告,因此可依據評估報告的價值確認轉讓價格是公允,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2、子公司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評估減值,我單位將該評估減值的部分記入營業外支出/處置非流動資產損失,請問該部分資產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公司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不確認所得,不征收所得稅,但資產的計稅基礎仍以歷史成本價為原價,因評估增值多提折舊、多攤銷的費用、多轉成本不得在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整處理。
請問:以上所述資產減值、增值的處理理解是否正確?減值的固定資產是否需要以清單申報的方式申報到稅務機關審批?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評估增值后的資產,是否可以在不確認所得,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評估增值不是損失,怎么還用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呢?
2、評估減值的部分需要按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的規定報稅務機關審批后損失允許稅前扣除。評估增值的固定資產如果還在本企業使用是不用確認增值所得,并且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如果資產所有權發生轉移,就需要視同銷售就增值的部分繳納企業所得稅。
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0-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現就企業處置資產的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