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好!我們是一家外貿公司,想請教老師2個問題:1.進口一批貨物,海關懷疑報關偏低,他給我們核定一個較高的報關金額,然后按此金額征收關稅和增值稅,請問老師,按海關核定的較高金額繳納的進口增值稅,我公司可以按此金額做進項抵扣嗎?2.我公司購進一批貨物,增值稅率是13%,我公司賣此貨物時,開17%的稅率還是開13%的稅率,我們可以開13%的增值稅率嗎?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可以申請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617號
二、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
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購進適用13%稅率的商品,銷售時仍適用13%稅率。但需要單獨核算,核算不清的從高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