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公司籌劃一項大型經銷商會務,計劃贈部分手提電腦和手機給經銷商,贈品均為外購產品,非本企業生產。
1、稅務是否可以作為會務費稅前扣除;
2、贈品按外購價作視同銷售計銷項稅,購進進項同時抵扣;
這樣處理是否正確。相關的法規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屬于禮品,應該是業務招待費。
2.視同銷售,可以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其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