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我單位于2011年度外購了特產等禮品贈送個人,請問我單位是否需要在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做視同銷售,另外是否需要視同銷售計算增值稅? 如果取得時開具的是普通發票,未進行進項稅額抵扣,如何計算增值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其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即使為進行進項稅額抵扣,也應按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
2)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