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以燃氣管道建設、運輸及銷售為主營業務的,2011年12月才剛剛實現銷售收入,但2011年每個月都有一定的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主要分為兩部分:為建設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平時招待客戶所發生的),那么我的業務招待費該如何進行所得稅前扣除?能否把業務招待費分情況進行分別扣除?現在兩種情況比較讓我疑惑:第一種,是否按照稅法規定的業務招待費的60%,銷售收入的千分之五扣除?第二種,還是僅僅把12月份的業務招待費進行稅前扣除,因為這樣比較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稅前扣除項目的原則“配比原則(企業發生的費用應當與收入配比扣除),相關性原則(扣除的費用從性質上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的應稅收入直接相關)”?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業務招待費會計上可以據實列支,但稅法上只能按實際發生額的60%與收入的千分之五計算的金額誰小按誰扣除。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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