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甲公司2010年購進數噸鋼材,業務發生屬實,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通過已抵扣。2011年接地方稅務局通知,由于開票方逃稅,甲公司將進項稅金轉出,補交稅款及滯納金。請問應該轉出該筆業務成本開支,補交所得稅嗎?如不轉出,有相關稅收政策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如果取得的發票為虛開發票,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的同時,即便是善意取得的其成本部分也不允許扣除。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