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于2009年增資電噴軟件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4月25日認定為2011年度第一批軟件企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 [2008] 1號)第10項規定應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但稅局認為應在2008~2010年底新成立的公司,才能享受此項政策(注:電噴軟件有限公司于2001年成立),請問是否有相關條文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請參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69號
九、2007年底前設立的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后可以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獲利并開始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繼續享受至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