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2003年,我們重組贛州江環,當時贛州江環的老股東熊寧占現在贛州江環的股份15%。
當時約定:1、熊不參與公司經營,現在的江環公司每年定向回報,
2、當時贛州江環拿地分為兩部分,其中30畝產權歸熊寧。
取得該土地時,是贛州江環出資取得。
2009年,熊寧與別人組建異立達公司,他以土地入股,我們幫忙(因地是贛州江環產權),先以贛州江環的名義入股,后贛州江環股權轉讓,取得土地收入,收款人為熊寧。
現在稅務認定:一,轉讓土地收入公司應交所得稅
二、熊寧收款是公司對熊寧的紅利分配,公司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抱歉。由于網站答疑的局限性,對稅務稽查的認定結果無法給出客觀評價。土地轉讓一般涉及的稅收金額較大,建議您可聘請當地的稅務師事務所協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