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我司是某品牌汽車4S店,2011年中旬一家廣告公司開具了廣告業開票金額為三萬給我司,今年對方催款才知道有該發票,由于發票被同事不慎遺失,請問要如何解決?對方公司說只能提供該發票復印件給我們,但是我11年度賬已經結清 跨年的發票復印件加蓋章能否入賬,可以的話賬務該怎么處理,不能入賬的話請問該怎么解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稅發〔1993〕157號
第四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發票丟失,應于丟失當日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8〕80號
二)及時處理丟失或被盜發票。當發生發票丟失或被盜時,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按規定及時刊登公告,聲明作廢,并列入丟失或被盜發票數據庫。一旦發現有開具作廢發票者,一律依法從重處罰。
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在報刊和電視等傳播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取得稅務機關的同意后可用存根聯復印件(加蓋開票單位發票專用章),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確認并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