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公司與其他事業單位合伙出資成立一家非營利性研究中心,請問我公司的出資款是否可以“按視同捐贈”項目,作所得稅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出資方若約定為“捐贈”,捐贈的稅前扣除:
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通過公益性群眾團體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24號
七、公益性群眾團體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者《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據聯,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捐贈票據的,應予以開具。
《關于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60號
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大于零的數額。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無明確的規定。一般作為投資處理。如果作為當前費用處理,分公益性捐贈及非公益性捐贈。公益性捐贈必須取得公益性捐贈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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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已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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