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為運輸企業(自開票納稅人),近日客戶要求我司在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時注明運輸方式和運輸車號,如果我司的運輸方式是聯運,是否能把運輸車號注明(包括分包給外協單位的車號)?如果一票貨物全部都分包給外協車輛運輸(我司自有運輸車輛全程都未參與),我司對客戶開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是否合理?如果合理,能否把外協車輛運輸車號在發票上注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注明。如果全部包給外協車輛運輸,等于您公司承擔的是代理業務,應當就收取的運輸費用減去支付給分包單位的價款后的余額按代理業務繳納營業稅,不應當開具運輸發票,更不用標注運輸車輛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