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租用農民土地自建汽車銷售店,合同我們是用集團下屬的一家公司和農民簽訂的用地合同,在此地建起兩個汽車銷售店,分別為兩個汽車品牌,集團下屬兩家公司分別經營,問建起的房屋發票怎么開好?如果開一家會會涉及什么稅?如果開兩家當時和施工隊是按一家簽訂的在建合同,是否合同也要改?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在租賃的土地上建建筑物,其稅務管理是作為固定資產管理還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管理,在稅收上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由主管稅務機關決定。故該問題必須書面請示稅務機關。合同依據申請的結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