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對煤炭企業的安全使用費和維簡費,財政部(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安監總局,國家稅務局均有政策和解釋,且不同時期又不相同,請問:2004年至今,國家有多少相關政策?會計如何處理?企業所得稅前可抵扣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提取時借:管理費用,貸:其他應付款-安全安全使用費和維簡費;支付時借:其他應付款-安全安全使用費和維簡費,貸:現金。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6號
成文日期:2011-03-31
字體:【大】【中】【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現就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公告如下:
一、煤礦企業實際發生的維簡費支出和高危行業企業實際發生的安全生產費用支出,屬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為當期費用在稅前扣除;屬于資本性支出的,應計入有關資產成本,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在稅前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預提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本公告實施前,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的、且在稅前扣除的煤礦企業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相關稅務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本公告實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維簡費和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用于抵扣本公告實施后的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維簡費和安全生產費用,仍有余額的,繼續用于抵扣以后年度發生的實際費用,至余額為零時,企業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條規定執行。
(二)已用于資產投資、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該資產提取的折舊或費用攤銷額,不得重復在稅前扣除。已重復在稅前扣除的,應調整作為2011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三)已用于資產投資、并形成相關資產部分成本的,該資產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額,作為該資產的計稅基礎,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資產折舊或攤銷年限,從本公告實施之日的次月開始,就該資產剩余折舊年限計算折舊或攤銷費用,并在稅前扣除。
三、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