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我公司是食品加工企業,原材料供應模式是基地+農戶,準備從一農戶處收購的原料小苗(支付購小苗款),然后再免費發送到其他農戶手中栽種,果實收獲后,再從農戶中進行有償收購果實(要支付款給農戶),稅務局說該收購的原料小苗不能開據收購發票,不能扣進項稅,請問該說法對嗎?我們有什么依據可以說服稅務局可以開據收購發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從農業生產者購入的農產品按13%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您好,購買苗可以讓農戶到稅務申請代開免稅發票,如果屬于自己使用所有權沒有轉變,不需要視同銷售,但是需要在協議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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