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新辦企業,會計按賬面利潤預交了企業所得稅,結果由于核算不規范,實際利潤為虧損,應納稅所得額也為負數,請問,對預交的企業所得稅,可否在以后年度來抵交,有無稅法依據?
2\新辦企業,開辦費按5年分攤進入費用。開辦費中的業務招待費(比如總額10萬,每年攤銷2萬)我們按5年分攤,合并當年業務招待費后按稅法限額據實扣除,是否正確?
3、我們是CAG加氣站,購買燃氣與售氣的差異我們稱為輸差(庫存容器是恒定的),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1.按照征管法的規定需要申請退稅,請查詢稅收征收管理法
2.記入籌建期的業務招待費需要在記入的當年全部調整。
3.可以向稅務清單申報扣除,具體建議您和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