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貨代行業,分支機構,威海地區,現地稅查賬指出在公司在成立之初的一年,有部分業務收入在未體現在威海當地,要求補交營業稅。當時狀況是這樣,威海分公司剛剛成立,人員較少,無美金賬戶、無操作系統,不具備操作能力,因此,只有少部分在當地全權操作且不涉及外幣的業務記入威海賬務,其他均仍按原操作流程,由青島全權操作,并如數如期上繳營業稅及相關稅費,一年后,才將全部業務轉入威海賬套。現威海地稅要求威海分公司再補繳此部分稅,雖說營業稅的確是按屬地原則,但對我們整體來說是重復征稅,請問我們應該繳嗎?有沒有什么文件或辦法可以幫助我們不重復繳這部分稅?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當繳納,同時可以向青島稅務機關申請退回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40號
第十四條 營業稅納稅地點:
(一)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納稅人轉讓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但是,納稅人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三年之內的可以申請退回,不會有影響的,向提出退稅申請書。
征管法第五十一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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