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一家專業汽車運輸企業,日常經營繳納營業稅,所得稅.2010年公司將不能使用的一批舊車轉讓給個人,車輛過戶時,已繳交易稅.但在今年稅務檢查時,稅務局讓企業按賬面資產繳納4%增值稅,對嗎?依據是什么?請老師解答.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出售舊車,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4%)×2% 繳納增值稅)。
《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9]9號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