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本公司是一出版企業(增值稅率為13%),為了品牌促銷,會外購一些產品(增值稅率為17%)或以本公司自產的出版物(增值稅率13%)作為禮品向客戶贈送。請問外購產品作為禮品贈送時進項稅是按13%還是17%進行抵扣?外購產品和自產商品的視同銷售銷項稅額的計稅依據如何確定?外購產品視同銷售銷項稅適用什么稅率?分別在哪些文件里有相關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需要看貨物本身是13%還是17%,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可以參考增值稅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