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銷售產品給關聯單位,3月20-31日的銷售,在31日進行銷售核算,增值發票開在4月1日可以嗎?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可跨月開票,應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開具。
依據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ǘ┳舟E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ㄋ模┌凑赵鲋刀惣{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二)具體規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并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涉及補稅,滯納金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