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物流公司,2010年10月份通過招掛拍方式拍下一宗土地,于當月付清了土地出讓金300萬元并取得相關發票,但是直到2011年4月份才取得土地使用證,使用期限是49年,請問老師此土地使用權應該是從什么時候開始攤銷?如何計算攤銷?支付土地出讓金時的會計分錄是什么?攤銷時的會計分錄又是什么呢?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1、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
六、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筑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面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會計制度規定無形資產自取得當月起(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當月)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有關法律規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3、如果作為無形資產核算,請參考:《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1701無形資產、1702累計攤銷。
按月計提無形資產攤銷:
借:管理費用
貸:累計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