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現對選廠進行搬遷,搬遷及安裝是承包給外單位來做,屬天包工不包料,承包搬遷安裝的單位不負責搬遷安裝工程用的材料,工程用材料由我公司負責。現我公司搬遷安裝過程中購買的工程用材料,先記入“庫存材料”,領用時記入“在建工程”,工程完工后,在建工程科目中搬遷安裝工程用材料轉入“固定資產”。問:1、搬遷安裝工程使用的材料進項稅是否能抵扣?2、搬遷安裝使用的材料是否屬于“甲供材”?搬遷安裝材料款是否要到當地地方稅務局開據建安發票?工程中發生的“甲供材”是否要開據建安發票才能入“固定資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安裝工程使用的材料進項稅是不能抵扣
2、是的你的理解正確,屬于甲供材
3、安裝材料款可以通過在建工程再轉到固定資產,但是,由于建筑企業對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質和動力無論是建設單位提供還是納稅人提供,均應并入營業額繳納營業稅(不含裝飾勞務)。建議你企業支付甲供材的營業稅稅金給建筑企業,建筑企業開具發票的同時在發票上注明甲供材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