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為爭奪稅源,政府委托第三方為我公司建了一個辦公樓,公司租用該辦公樓,政府每年撥付300萬元的補貼,用于補貼支付辦公樓的部分房租給第三方,請問老師;該筆300萬元的政府補貼涉及所得稅、營業稅嗎?還是屬于不征稅收入,應取得哪些文件和票據,有相關的稅收優惠文件嗎?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政府補貼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規定: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如果不符合財稅[2011]70號規定則涉及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