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有一子公司在2011年度銷售鐵精粉沒有開出增值稅發票,收到的貨款是按借款入賬,2012年想把發票補開,按稅法公司可能受到哪些處罰?如何處理最佳?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你按預收款處理,沒有發出貨物不用確認收入繳納增值稅及所得稅;現在發出貨物了需要開具發票確認收入繳納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就可以了。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ㄒ唬╀N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ǘ┻M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ㄒ唬┎扇≈苯邮湛罘绞戒N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ǘ┎扇⊥惺粘懈逗臀秀y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ㄈ┎扇≠d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