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磷礦石探礦企業(yè),探礦已達7年,目前正在辦理采礦證。探礦中,每年有一部分坑探中代采礦石,即有生產(chǎn)和銷售,一般納稅人,繳增值稅。請問:由此發(fā)生的生產(chǎn)物資進項能不能增值稅抵扣?有關生產(chǎn)費用處理有什么特殊規(guī)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請參考下文分析抵扣,拿不準的可以到稅務局,讓稅務人員判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chǎn)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guī)定。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guī)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金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2條還對此做出專門解釋: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chǎn)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guī)定: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