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我公司車輛在09年發生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于09年計提預計負債入營業外支出100萬元,在09年所得稅匯算時做了納稅調增,現于2011年該事故賠償已終結,經法院判定由我公司承擔90萬元支付給受害者(有法院判決書)。請問在2011年做所得稅匯算時是否可以做納稅調減。謝謝,并請提供相關文件支撐。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做納稅調減。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