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托管了一家公司(A公司),我司與A公司是跨省的兩個企業,協議中約定每年支付固定托管費,A公司的品牌、產品批號在托管期間為我司所用,約定A公司實現的稅后利潤歸屬我司,請問我司獲取A公司的稅后利潤是否在我司當地還要交納所得稅或營業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如果您公司不是以投資的形式對A公司進行投資的話,那么托管費就應當繳納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除非您公司是A公司的股東,分回的稅后利潤可以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十一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六十三 號)規定: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