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是一家煤礦企業
于2012年整體收購一旅游開發公司,現在這個旅游公司是我們的分公司,原來他們虧損的,整體收購后,他的虧損能否用我們的利潤遞減。
屬于同一控制下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合并,當事方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
2、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3、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并企業結轉彌補。
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3、可有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止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