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由于廠區內信號差,與移動公司簽訂建立信號塔協議,協議中規定移動公司信號塔所使用的電費按使用數量定期向我公司支付電費,我公司在收到電費后上繳電業局,由于該部分電費屬于代收性質,我公司是否該做收入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或以往來結算票據作為雙方記賬依據是否可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轉供自來水電天然氣屬于銷售貨物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水電氣征稅問題的批復
文號:國稅函[2009]537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水電氣征稅問題的請示》(川國稅發〔2009〕7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四川省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向駐場單位轉供自來水、電、天然氣屬于銷售貨物行為,其同時收取的轉供能源服務費屬于價外費用,應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