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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按下面的文件處理,是不用進行清算的,具體您可以按財稅【2009】59號文的特殊重組處理,該文的全文您可以到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下載。個體企或個人合伙企業投資入股時,被投資企業分紅時是須要代扣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59號 四、企業重組,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ㄒ唬┢髽I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 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5號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