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近日我公司領導要求補發部分員工的加班費(以前年度的)金額較大,請問應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另外,這樣作是否合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以前年度的費用,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然后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期初未分配利潤”科目。
2、有關個人所得稅:在一個月內發放的工資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因為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是按月計算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