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你好,我老板是外籍人員,現有私人土地一塊,想開一個公司管理這塊土地,不知道這樣可以嗎?我老板的意思是暫時不開發這個土地,想將這份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公司,那么要成立這個公司。應該以什么方式成立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以土地投資。1、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191號
頒布時間:2002-12-10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近來,部分地區反映對股權轉讓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轉讓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不夠清楚,要求明確。經研究,現對股權轉讓的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二、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文件規定,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關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征免稅問題規定,對于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土地轉讓到所投資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若被投資企業不是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把土地投入到公司或賣給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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