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關于研發費用的兩個問題請解答:
1、按照“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其中的工資范圍是否包含研發人員與工資相關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五險一金?
2、研發成功后形成的樣機,若是有市場需求并且能處理掉,是否應該沖減原先已經計入的相關研發成本、費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包括個人繳納部分的五險一金。
2、研發費用收益化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研發費用資本化形成無形資產按10年攤銷。研發費用不可列入生產成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九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116號
第七條 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一)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第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