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屬于港口服務業,不繳納增值稅。平時購入煙酒等禮品贈送客戶,計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處理。在年終所得稅納稅匯算清繳時是否要視同銷售處理?填入附表一中的視同銷售收入,然后按相同的金額填入附表二視同銷售成本?如果這樣填寫是正確的話,那么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第四條,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征收率3%。我公司是否還要繳納增值稅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外購禮品、紀念品用于贈送客戶增值稅有兩種處理觀點: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其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進項稅不能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