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關于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是否可理解為企業支付給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薪資可作為工資薪金費用支出于稅前扣除,而不是作為勞務費支出(取得勞務發票)才能稅前扣除,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