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08-12-19 財稅【2008】170號 第五條 納稅人已經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發生條例第十條(一)至(三)項所列情形的 ,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2008-12-18 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 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情形 (免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除外)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
所以我想問老師的問題是 對于出口2009年以后購買的已經使用過的舊設備 對于該設備購進時已抵扣的進項稅是否需要做進項稅轉出謝謝您的解答!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舊設備出口退(免)稅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8〕16號
第五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根據以下公式計算其應退稅額:
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金額(不含稅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退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已提折舊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出口的自用舊設備,須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折舊年限計算提取折舊,并計算設備折余價值。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企業出口自用舊設備的退稅申報后,須填寫《舊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見附件1)交由負責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稅務機關核實無誤后辦理退稅。
有關出口2009年以后自用已抵扣進項稅的舊設備與國稅發〔2008〕16號如何銜接的問題,請咨詢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