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集團公司統一貸款,所屬企業共同使用,是否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將利息支付給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統一與金融機構結算,集團公司和所屬企業是否可稅前扣除?集團公司不用交營業稅吧。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的。可以憑“統借統還”合同等作為入賬的憑證;或開發票但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2000]7號 )
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征收營業稅。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原始憑證要看當地稅務機關,有的地方稅務機關承認內部協議,有的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必須開具發票,所以具體還要看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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