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某企業2007年調增工會經費200萬元,2008年按照工資薪金總額2%提取的工會經費400萬元,2008年繳納工會經費600萬元,并取得了工會經費撥繳單,企業在20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調減了200萬元,這種做法對嗎?稅務檢查認為,2008年只能扣除2008年按照工資薪金總額2%提取的工會經費400萬元,因為2008年的扣除限額是400萬元,不能調減200萬元,那種說法正確,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稅務的說法是正確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