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某集團公司控其子公司A,集團下設四個直屬單位,分別是物業公司、機電修配廠、工程公司以及職工醫院。直屬單位主要為子公司A提供后勤保障。集團公司向其子公司A提供生活環境保障服務和公益服務,按礦區范圍職工比例分攤,A公司每年向集團公司支付1000萬元的生活環境保障服務和公益服務費用,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并在所得稅前扣除。
問題
1、集團公司和子公司分別為不同的納稅服務人,A公司每年向集團公司支付1000萬元的生活環境保障服務和公益服務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能否在匯算清繳時計入職工福利費?
3、稅務局認為這種費用與本企業的生產經營無關,不得在稅前扣除,這種做法對嗎?他們的依據正確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集團公司本身沒有提供服務,提供服務的是獨立的直屬公司,因此集團公司收取費用是沒有依據的,提供和接受勞務的雙方都是子公司和直屬公司獨立納稅人,雙方可以正常結算。因此稅務的觀點是正確的。如果支付給直屬公司是可以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