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征增值稅,其自己經營糧食免增值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自己經營糧食不免增值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不發西藏):
為了加強國家對糧油市場的宏觀調控,《國務院關于糧食部門深化改革實行兩條線運行的通知》(國發〔1995〕15號)決定,將糧食企業的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建立兩條線運行機制。按照國務院對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的政策性糧油免征增值稅的政策精神,現將國有糧食企業從事糧油經營有關稅收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國有糧食購銷儲運企業如農村糧管所(糧站)、軍糧供應站、糧庫、轉運站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作價辦法經營(包括批發、調撥、加工、零售)的政策性糧食免征增值稅。進口糧、購進議價糧轉作政策性糧食,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作價辦法經營的,免征增值稅。
政策性糧食是指:國家定購糧、中央和地方儲備糧、城鎮居民口糧、農村需救助人口的糧食、軍隊用糧食、救災救濟糧、水庫移民口糧、平抑市場糧價的吞吐糧食。
二、國有糧油加工企業購進的政策性糧食,企業加工后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作價辦法經營的,免征增值稅,對其加工政策性糧食取得的加工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三、國有糧油零售企業,受政府委托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的作價辦法銷售的政策性糧食,免征增值稅。
四、其他國有糧食企業接受政府委托,代理一部分糧食政策性業務,比照上述規定辦理。
五、國有糧食企業經營的食用植物油,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94)財稅字004號文件第二條的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但對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調撥、銷售免征增值稅。
六、國有糧食企業應對從事的政策性糧食經營業務單獨核算,凡未單獨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
七、免稅糧食品種不包括糧食復制品。
八、國有糧食企業銷售的非政策性糧油、糧油加工企業加工非政策性糧食取得的加工費收入以及國有糧食部門其他經營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稅。
九、考慮到糧油產區和銷區,中心城市和非中心城市的情況有所不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可根據以上規定,制定本地區的具體管理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十、本通知自1996年6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