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物流公司,公司機構所在地在湖南省。公司在云南省某新建電廠從一個電力安裝企業承包了設備等物資的倉儲、裝卸、現場轉運業務,并簽訂了分包合同。該電力安裝公司要求我公司在云南省新建電廠所在地開具發票并繳稅,以便他們抵稅,但我公司主管稅務局認為我公司應在公司所在地開票并繳稅,不愿給我們開具外出經營許可證。基于上述情況,您認為該分包合同業務的稅金應在哪繳納?我們可以開具外出經營許可證到云南省開票并繳稅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建筑業,是指建筑安裝工程作業。征收范圍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你公司從事的是設備、物資的倉儲、裝卸、現場轉運業務,不屬于建筑業電力安裝工程作業的分包項目。
2、倉儲服務是指利用倉庫、貨場或其他場所代客貯放、保管貨物的業務。在外地從事倉儲服務,應該辦理《外管證》或臨時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
第六章 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
第三十三條 稅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
第十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五)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